代龙龙、乔世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民终3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龙龙,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世德,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进洋,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龙龙因与被上诉人乔世德、牟进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龙龙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代龙龙返还乔世德118480元;2.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等由乔世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经代龙龙和牟进洋详细对账,牟进洋只是在2019年1月18日转给代龙龙房款118480元,代龙龙并没有收到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代龙龙返还5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乔世德辩称,经过牟进洋转给代龙龙50多万的款项,但我不知道这个款牟进洋给没给代龙龙。
被上诉人牟进洋辩称:代龙龙上诉属实,乔世德确实给牟进洋转了很多钱,但是这些钱大部分是沙场的来往款项,并不是房款,牟进洋也转给乔世德很多资金,房款只有118480元,而并不是一审所判决的50多万,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乔世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代龙龙、牟进洋返还购房款557510元,并承担该笔款项的利息;2.判决代龙龙、牟进洋支付涉案房屋装修费30000元;3.诉讼费用由代龙龙、牟进洋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乔世德与牟进洋合伙经营沙场,乔世德负责销售,牟进洋负责财务。牟进洋与代龙龙亦系合伙关系。后经牟进洋介绍,乔世德向代龙龙购买位于日照市房屋,购买房屋时牟进洋告知代龙龙该房屋系为乔世德购买,具体购房事宜包括购房款支付均由牟进洋与代龙龙办理。乔世德主张其通过牟进洋共计支付了购房款557510元,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其名下卡号为6228********银行卡向牟进洋转账10万元(4万元+6万元)、于2018年12月13日向牟进洋转账15万元、于2019年1月18日向牟进洋转账12万元(4万元+5万元+3万元),另其还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其名下账号为6215********账户向牟进洋转账10万元(5万元+5万元)。牟进洋否认上述款项系乔世德支付的购房款,主张系乔世德与其合伙经营砂厂的相关款项,与房屋买卖无关。庭审中,牟进洋自认其并没有转给代龙龙购房款,代龙龙否认收到乔世德的购房款。除上述转账外,乔世德主张其还为其与牟进洋合伙经营的沙场垫付了欠款147510元,牟进洋同意该款项抵顶应付购房款,牟进洋对此不予认可。乔世德自认购房款支付后,代龙龙通过牟进洋将诉争房屋相关资料及房屋钥匙交给乔世德,乔世德收到钥匙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乔世德主张包括其缴纳的水电费、线路改装、铺设地板共计花费装修费3万元,代龙龙、牟进洋认为装修花费不到3万。针对该项支出,后代龙龙同意给予乔世德2.5万元补偿,牟进洋无异议,乔世德对此亦予以认可。另查明,乔世德之妻苏彦如微信询问代龙龙索要的十万元好处费事宜时,代龙龙回复“我这心思你们年前不联系我,年后我心思跟你们说说,当时你们付了多少钱我给你们一次性给你们”、“你们看着弄吧,毕竟房子钱当时你们付的,你们说了算”。后,苏彦如未能按期支付好处费,并询问可否延期,代龙龙未予同意,乔世德回复“那你就退吧”、“房子钱必须退给我”,代龙龙回复“当时谁交的给谁,退给哪个卡”。另,苏彦如要求代龙龙在其支付好处费后与其签订协议,代龙龙回复“这个事当时我跟他办理的”、“我只跟他办理”,苏彦如回复“那你找牟进洋谈吧”,代龙龙回复“我不用找他谈,我只等到这个正月月底”、“如果超出时间,我之前给的东西我没见到”、“一分不退”。此后,代龙龙询问苏彦如“东西给牟了吧”,苏彦如回复“没有,买房子的时候他只是中间人,你才是卖方,你不愿意和我交接,非要听他的,我也没办法,也不是不给你钱”,代龙龙回复“不是听他的,当时就是卖给他的,他给谁我不管,所以我只跟他签”、“东西不给也无所谓了,我抽时间该换锁换锁”、“之前你们垫付的钱一分不退,已经跟你说过多次”。2020年2月28日,乔世德之妻苏彦如与牟进洋通话录音显示,苏彦如陈述“刚才代龙龙给我打电话了,他和你联系了?”牟进洋陈述回复“他和我说了,把手续给他,他把钱给转过来,苏彦如回复“那个我不想退啊”。牟进洋陈述“不想退怎么弄?”苏彦如回复“你那时候说房子是给我们买的,你不能因为沙场的账就把房子给退了啊”......牟进洋陈述“你看看我哥哥流水给我转了多少钱”,苏彦如陈述“那当时买这个房子他是怎么给你转的?”,牟进洋回复“买房子他一共给转了30来万,有转账记录,都在那,后来他弄那个钱到砂厂去了,给人家付运费了,就是这样顶的”,苏彦如回复“不是,你上次不是说给你转了50万吗”,牟进洋回复“50万他不是把砂厂的钱都算给我了吗,总共加起来就是五十万,就是之前的房子我给垫付了70来万,我哥哥付了30来万,有20来万他给人家付运费然后和我对账减去砂厂的账”,苏彦如回复“他的账上就是50万呗”,牟进洋回复“哦,对”。2020年10月12日,乔世德电话询问代龙龙其购买的房子什么情况了,代龙龙回复“你买的那个房子你得找牟进洋”,乔世德回复“现在牟进洋不接电话,因为上边显示你的电话,不是你不用怀疑这些事,我找你也找不着,但现在牟进洋不接我电话,我就想问问到底什么情况,你得给我个说法,到底怎么回事呢,退了呢还是怎么回事”、“......那时候是我和牟进洋弄这个事,到时候牟进洋再不承认,我拿这十万块钱,恁到时候再问我要,那不就乱套了,到后期我说要不这样吧,怎全部商量好,商量好这个钱我才敢拿,不商量好我怎么敢拿这个钱不是,到后期也没有信也没有什么的,我说再给你些时间,怎要不确定弄明白这些事,这个房子我就不卖了,有多少钱我全退给怎,这不一直也没给我信息,之后我说不卖了,这个钱我全退给你,多少钱该给利息给利息”,乔世德回复“那你退给牟进洋了还是怎么回事”,代龙龙回复“啊,我和他签的,我就全退给他了”。乔世德再次询问钱是否退给牟进洋了,代龙龙回复“现在钱我全退给他了”,乔世德询问“我付买楼房的钱也全退给牟进洋了?”,代龙龙回复“你付多少钱我不知道啊,因为当时签的时候就出一个单子,向银行转账,具体你俩什么事吧我不知道”。2020年8月30日,乔世德要求牟进洋就诉争房屋换锁事宜进行解释,牟进洋回复“我是中间人收你钱了?......我替你管这么多,你媳妇直接找卖房子的谈的,最后谈的人家不卖了,你媳妇也有电话打电话问呗,你来找我,我欠你的?先说房子我给垫付27万,你们家有哪个人感激过我,这27万也是我那贷款帮你垫的,我贷款到期没钱还还逾期了,你怎么不问呢?......”。再查明,诉争房屋系代龙龙(买受人)自案外人朱先工(出卖人)处购买,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且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经买卖双方协议一致,该房屋按套计价,总成交价格为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买受人以全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房屋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预售)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契税票原件、公共维修基金票据原件交由买受人保管。现,有限电视开口费收款凭证、物业公司出具的钥匙返还证明、装修押金收款凭证、分户房款收款收据原件均在乔世德手中保管。庭审中,乔世德明确代龙龙、牟进洋责任承担方式为牟进洋承担返还责任,代龙龙在未退还款项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从乔世德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诉争房屋买卖事宜虽系代龙龙、牟进洋协商达成,但各方均认可牟进洋只是介绍人,即其磋商合同条款及履行合同行为均代表乔世德,代龙龙、牟进洋协商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乔世德产生约束力,乔世德与代龙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虽乔世德主张该房屋非属商品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乔世德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后,乔世德向牟进洋支付了购房款,虽牟进洋主张其收到的相关款项为合伙收益,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乔世德提供的录音证据。从乔世德提交的录音看,牟进洋认可收到乔世德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给代龙龙,而代龙龙在录音中亦曾承诺退还收到的购房款并主张相关购房款已退还牟进洋。牟进洋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乔世德已付购房款的数额,从乔世德提交的证据看,牟进洋认可乔世德支付购房款共计50万元(含转账及垫付的合伙费用抵顶部分),至于超出部分,虽乔世德提供合伙账目明细及微信支付明细,但牟进洋对该账目明细下部手写部分不予认可,乔世德提供的微信支付明细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乔世德已付购房款应为50万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双方可在合伙事务清算时再行处理。至于应否返还乔世德该款项,因代龙龙已明确表示拒绝出卖,且在录音中表示已经退款,据此可推定其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乔世德有权要求代龙龙返还购房款。虽庭审中其否认收到购房款,但单纯诉讼上的否认并不足以推翻乔世德提供的录音证据,代龙龙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在乔世德提供的录音中代龙龙虽表示已将购房款退还给牟进洋,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于乔世德主张的购房款,代龙龙仍应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乔世德主张的利息,因代龙龙怠于履行返还义务,乔世德因此而受有利息损失,有权主张利息。故,乔世德要求代龙龙返还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牟进洋应否承担返还义务,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代龙龙已将诉争购房款退还给牟进洋,乔世德要求牟进洋承担返还义务,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乔世德要求装修费用3万元,鉴于各方均认可该项费用为2.5万元,且代龙龙同意支付,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代龙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乔世德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代龙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乔世德装修费2.5万元;三、驳回乔世德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乔世德负担675元,由代龙龙负担8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代龙龙提交了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2019年1月18日牟进洋汇款至代龙龙名下118480元。乔世德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房款为70余万,牟进洋代付了20余万元,但具体付款情况不清楚。牟进洋对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主张该流水是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在这段时间牟进洋只在2019年1月18日汇给代龙龙118480元,没有另外支付房款。牟进洋提交了个人名下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在2019年1月18日,汇给代龙龙房款118480元,与代龙龙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中实际交付房款只有118480元,一审判决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代龙龙、乔世德对牟进洋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确认牟进洋向代龙龙支付涉案购房款118480元。
查明其他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即代龙龙与乔世德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牟进洋系介绍人并代为支付购房款。代龙龙与乔世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合意,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中,代龙龙与乔世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代龙龙应当向乔世德返还收到的购房款;乔世德应当向代龙龙返还涉案房屋。乔世德并未直接向代龙龙支付购房款项,而是通过牟进洋向代龙龙支付款项,乔世德向牟进洋支付款项的多少,并不等同于牟进洋支付代龙龙购房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牟进洋收到的相关款项后并未全部转付给代龙龙,仅向代龙龙转付了118480元,因此,代龙龙应当向乔世德返还所收到的款项118480元。牟进洋系中间人,其收到乔世德款项的性质、数额的确定、法律后果的承担,与本案房屋买卖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乔世德可另行向牟进洋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代龙龙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代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乔世德购房款118480元及利息(以118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乔世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代龙龙负担2368元,由乔世德7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23元,由乔世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杨荣国
审判员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