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25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2民初38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某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又名黄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某某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张小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晓翠
书 记 员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