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刘国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12.28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刑终324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胜,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现住霸州市。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2月3日经霸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靳学孔,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6作出(2016)冀10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胜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开槽机两台、指接机一台、磨刀机一台依法退还被害人刘某一方。宣判后,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刘国胜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冯学军

审判员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