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辣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光石正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5384-2号
原告:西安辣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鹏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光石正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辣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光石正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辣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商铺装修、各类资产折旧后剩余价值1005066.42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202519.39元、装修押金20000元、广告位保证金10000元、POS机保证金10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交的2021年9-11月租金193047.9元,并支付前述费用的利息(以193047.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10751.44元;4.判令被告与原告核对2020年10月31日前非法多收电费的明细并予以退还,退还非法向原告收取的“运行保障服务费”65583元并支付前诉费用的利息(以65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3680.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于2018年8月签订《大融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其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城XX路XX环岛东南角的XX城XX中心XX层XX、XX室”,租赁面积364.35平方米,其用以经营“新某道”鱼火锅餐饮,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其承租的该商铺为被告购物中心首次开业时餐饮类商铺的招聘及形象商铺,为打造优质的商业环境,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投入220多万元对毛坯商铺进行了精装修,并按照被告购物中心的统一安排进行了开业运营。在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其始终与被告保持沟通,积极履行合同,即使自2020年疫情爆发至今,其仍积极配合被告的各项举措,克服自身困难,依法按约履行了租赁合同。但被告不顾事实及法律规定,在未得到其以任何形式表示同意解约的前提下,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18时恶意单方通知其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22日起终止,并于2021年8月26日晚强行对商铺搭起围挡并清理其在商铺内的各类资产、拆除其的装修,使其无法正常经营,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被告在单方通知其终止合同前不久,收取了其预交的2021年9月-11月租金193047.9元,至今未向其退还。后其与被告沟通恢复商铺经营事宜未果。此外,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直要求包括其在内的全部商户按远高于西安市政府主管部门自2018年起要求的标准电费价格缴纳电费。2020年12月3日,被告为了规避政府管理要求,与其签署了运行保障服务费补充协议,其迫不得已签署了前述补充协议,但被告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运行保证服务。由于无法继续在商铺中经营,其自2020年8月27日起,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核对2020年10月31日前多收取电费的秒系并要求退还2021年1月至9月的运行保障服务费65583元,但被告拒不接受其请求。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光石正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大融城商铺租赁合同》中附件三《开店条件书》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仲裁管辖: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页有原告的盖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并协商一致将本案的管辖约定为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签订的《大融城商铺租赁合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损失。而经审查,该合同附件三《开店条件书》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中约定:“仲裁管辖: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明确具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诉请,并无不当,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应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辣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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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康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丽娟
书记员夏艺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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