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西伟;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3民初369号
原告:黄西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住所地日照市岚山东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3MB2819669R。
法定代表人:苏森,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女,大队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岚山东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30042340237。
法定代表人:韦秀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青,男,分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西伟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海洋发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西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刘媛,被告监察大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王名成,被告海洋发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青、王名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西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黄西伟与监察大队在2005年7月2日至2021年1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监察大队一次性支付黄西伟经济补偿63744.99元,海洋发展局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监察大队一次性赔偿黄西伟基本养老待遇损失258263.24元,海洋发展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05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黄西伟都在监察大队的执法船只上从事做饭工作,附带干杂物活,工资由海洋发展局发放。2021年1月7日下班前,执法船上的主管人员通知黄西伟“因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不用来上班了”。黄西伟遂起诉海洋发展局,在庭审过程中海洋发展局提交证据证明黄西伟系监察大队的职工。黄西伟认为监察大队在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黄西伟辞退,且在黄西伟工作期间,监察大队始终未给黄西伟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且监察大队也不能为黄西伟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黄西伟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海洋发展局是监察大队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两单位存在人员交叉,监察大队的财务也是由海洋发展局负责,两被告之间的资产混同,因此要求监察大队支付黄西伟经济补偿及基本养老待遇损失,海洋发展局承担连带责任。
监察大队辩称,黄西伟在渔船上从事做饭工作,与监察大队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黄西伟于2021年1月7日离职,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从2021年1月8日开始计算一年,黄西伟2022年1月20日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请求依法驳回黄西伟的诉讼请求。
海洋发展局辩称,一、黄西伟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黄西伟与两被告之间曾口头约定,黄西伟在被告所属的执法船上做饭,黄西伟提供的是做饭服务,与被告的业务职能并不相符,黄西伟在被告的执法船上做饭,被告给付相应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两被告分别作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自主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都是由人社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的,并且所有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都在人社部门有档案可查,黄西伟在人社部门无档案登记;三、黄西伟不是区财政直接拨款支付工资的对象,而是被告根据黄西伟提供服务的完成情况支付相应报酬;四、黄西伟和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黄西伟只是根据口头约定,除了履行做饭这一义务并享有劳动报酬这一权利之外,与被告之间没有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参加其他活动和工作安排。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与工作时间长短没有关系,黄西伟虽然工作时间很长,但并没有改变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性质,双方自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五、双方之间没有经济补偿金和基本养老待遇的约定,被告没有义务向黄西伟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基本养老待遇;六、黄西伟拥有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黄西伟依法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被告没有义务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综上,黄西伟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经济补偿和养老待遇的约定,请求驳回黄西伟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日照市岚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渔政监督站)等机构经整合组建监察大队。监察大队为隶属于原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9年改革为海洋发展局。监察大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受区海洋与渔业局(现海洋发展局)委托,依法查处事权范围内违法违规活动;拟定全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事业发展规划及海洋与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划。包括管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执法、海洋环保执法、海岛保护执法和维护海洋权益等。
黄西伟自2005年7月始先后在渔政监督站、监察大队的执法船只上主要从事做饭等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黄西伟的报酬先后由渔政监督站、原日照市岚山区渔业局、原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发展局按月发放,银行交易明细备注:工资/奖金。工作期间,黄西伟还参加了海洋发展局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及部分年度的体检。2021年1月7日,监察大队有关人员口头通知黄西伟不用再去上班,后黄西伟未再去上班。黄西伟称刚开始到执法船只上工作时,没有说过给黄西伟买保险,2015年左右一个副局长告诉黄西伟买保险不划算,不给买了,黄西伟要求往前买,被告不同意。2021年8月3日,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黄西伟关于海洋发展局未为黄西伟缴纳2005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投诉事项,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6日作出岚人社监不受字[2021]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2021年10月15日,黄西伟以海洋发展局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日照市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岚劳人仲案字[2021]第4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黄西伟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本院(2021)鲁1103民初3655号黄西伟与海洋发展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黄西伟的起诉。2022年1月20日,黄西伟以又监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日照市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岚劳人仲案字[2021]第0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黄西伟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致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黄西伟与监察大队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黄西伟虽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黄西伟接受监察大队的管理以及由监察大队或海洋发展局发放或代为发放工资,但黄西伟2005年到执法船只上工作之初,双方仅约定黄西伟在执法船只上从事做饭工作,原渔政监督站(现监察大队)支付劳动报酬,原渔政监督站(现监察大队)只是想使用黄西伟的劳务,没有让黄西伟加入其组织体的意思,双方实际对无需为黄西伟缴纳社会保险已达成共识,黄西伟与原渔政监督站(现监察大队)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黄西伟系由原渔政监督站(现监察大队)自主招聘,与被告其他职工的招聘、录用程序不同。黄西伟主要从事做饭工作,其与被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相同,黄西伟的工作时间虽比较固定,且接受被告的管理,但均系由其所在执法船只上执法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黄西伟为执法人员提供伙食服务,其工作需配合执法人员工作。黄西伟在执法船主要从事做饭工作,提供的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工作成果具有独立性,其提供的劳动并非监察大队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黄西伟与监察大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系劳务关系。黄西伟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及基本养老待遇损失,缺少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西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西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崔常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鲁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