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

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秦琰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3.04.06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102民初3424号

原告: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TFE2K5K,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胶州路与菏泽路交汇处小孙家村沿街3楼。

法定代表人:郑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琰,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4********,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沙墩生活三区2幢4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2.涉案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聘用职工,由于工作原因于2022年6月份辞职后,多次以微信名“秦琰2015”、“卡卡卡2015”在日照“大众论坛”、“美团”等媒介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散布诋毁贬损性言辞超过合理限度,引发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原告名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庭依法确认双方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琰当庭支付原告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损失赔偿金共计4750元;

二、被告秦琰于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手写道歉信的方式向原告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道歉信中写明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非法侵害原告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名誉;

三、原告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琰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秦琰负担(被告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魏培培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惠丽娟

书 记 员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