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建雪兰、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0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110号

原告:建雪兰,女,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为灵宝市,现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柱,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建雪兰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灵宝市长安路中段路北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军,总经理。

原告建雪兰与被告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达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雪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柱、许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通达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雪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灵宝商贸建材城认购书》;2、退还原告购房款7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30日,我以儿子张鹏飞名义与被告万通达置业公司的置业顾问郭俊龙签订了《灵宝商贸建材城认购书》,约定由我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灵宝市涧西区××路××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我支付被告认购金78000元,同时约定,该认购书签订七日内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我于2012年12月一次性付清房款余款115000元。交房后,我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发现卫生间墙体出现裂缝,陆续水管破裂均是无人解决,最后都是业主自己修复平摊费用。2013年,该楼盘更多严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小区原房屋图纸设计与现在实际房屋设计规划完全不符,开发商为了利益,篡改图纸,偷工减料,主墙及每个房屋均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并将小区南北两个主要通道改建门面房,堵住西边出口,使广大业主出行不便,消防设施不达标,且原设计的房屋砖混结构变成了楼板结构,原18米绿化带被开放商建造了房屋。综上,被告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完全不顾住户安危,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021年2月19日,万通达置业公司因购房款起诉要求建雪兰支付购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282民初990号】正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建雪兰另行起诉万通达置业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一案,实质上就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建雪兰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雪兰对被告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建雪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新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伍晓辉